CSHY-EMS-16-2017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日期:2026-01-05 15:01:08  点击量:163   信息来源:原创

中标华远(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认证规则   CSHY-EMS-16-2017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文件编号:CSHY-EMS-16-2017   版本/修改次数:A/1   受控状态:受控

                                                                                         中标华远(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布

编写说明

本认证规则归CSHY所有,CSHY对其拥有最终解释权。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CSHY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相关认证信息。 

如需获取本实施规则正文,请拨打联系电话:010-5339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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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22号楼404

目录

1适用范围

1.1本规则适用于依据GB/T24001-2016/ISO 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组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EMS)的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CSHY在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CSHY在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CSHY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认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Ø  GB/T24001-2016/ISO 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3CSHY的基本要求

3.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3.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1/ISO/IEC17021-1:2015《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

3.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3.4鼓励CSHY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1/ISO/IEC17021-1:2015《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

3.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4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4.1认证审核员应获得CCAA环境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的人员。

4.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认证实施程序

5.1受理认证申请

5.1.1CSHY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本规则的完整内容。

3)认证证书样式。

4)对认证过程的申投诉规定。

5.1.2CSHY应当要求申请组织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认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范围及活动情况的说明。

2)申请方有效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若环境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有效期内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有效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管理体系方针、目标和范围,以及标准要求的相关管理体系文件化的信息,如果组织确定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某些要求不适用于其管理体系范围,应在申请书中说明理由;

5)组织确定环境因素和相关环境影响的方法;

6)识别合规义务;

7)接受与环境管理体系有关的咨询的情况;

8)轮班情况。

9)识别申请组织采用的所有影响符合性的外包过程。

10)重要环境因素清单,与其环境因素有关的合规义务清单,风险和机遇清单,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111998年之后新改扩建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适用时提供环评报告、环评批复、环保项目骏工验收报告;(适用时)

12)污染物监测报告(适用时);

13)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被认证组织的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适用时);

14) 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所覆盖的活动区域的平面图和管网示意图(至少包括污水、雨水管网)(适用时)。

5.2 申请评审

5.2.1 CSHY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根据申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申请组织,CSHY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5.2.2对符合5.1.25.2.1要求的,CSHY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CSHY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5.2.3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CSHY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CSHY通报:

①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国家市场监管局认定不合格。

③发生产品和服务的过程环境安全事故。

④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环境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⑤出现影响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利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

6)在认证审核实施过程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CSHY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5.2.4审核策划

5.2.4.1审核人日数要求

5.2.4.1.1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CSHY应以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人日数要求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安全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人日数要求,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人日数要求的 30%。

5.2.4.1.2 整个审核人日数要求中,现场审核人日数要求不应少于总审核人日数要求的80%。

5.2.4.2审核组

5.2.4.2.1CSHY应当根据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的专业技术领域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必要时可以选择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审核任务和责任。

5.2.4.2.2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认证审核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人日数要求,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5.2.4.2.3审核组可以有实习审核员,其要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参与审核,不计入审核人日数要求,不单独出具记录等审核文件,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5.2.4.3审核计划

5.2.4.3.1CSHY应为每次审核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第一阶段审核不要求正式的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和场所,现场审核持续时间,审核组成员(其中:审核员应标明认证人员注册号;技术专家应标明行业类别、工作单位及专业技术职称)。

5.2.4.3.2如果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包括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于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CSHY可以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应根据CSHY相关要求实施抽样以确保对所抽样本进行的审核对环境管理体系包含的所有场所具有代表性。如果不同场所的活动存在明显差异、或不同场所间存在可能对环境管理有显著影响的区域性因素,则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

5.2.4.3.3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情况,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

5.2.4.3.4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5.3审核

5.3.1审核组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

5.3.2审核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程序顺序召开首、末次会议,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及与环境管理体系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应该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签到,审核组应当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申请组织要求时,审核组成员应向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5.3.3审核过程及环节

5.3.3.1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二阶段实施审核。

5.3.3.2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体系成文信息描述的一致性,管理体系文件与标准、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特别是体系文件中描述的产品或服务、部门设置和负责人、生产或服务过程、重要环境因素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2)结合现场情况,审核申请组织理解和实施GB/T 24001/ISO14001标准要求的情况,特别是对环境管理体系的关键绩效或重要因素、过程、目标和运作的识别情况,评价环境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确认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已运行并且超过3个月。

3)环境方针和目标的适宜性;

4)风险和机遇、重要环境因素、合规义务的识别、分析和管理情况,确认控制措施选择和评估的合理性;

5)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机制策划的适宜性、充分性,环境主动和被动检测情况;

6)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服务的活动内容和范围、申请组织的员工人数、活动过程和场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遵守情况,特别是相关法律许可文件及其有效性;

7)对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绩效有重大影响的过程或场所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对环境管理体系的关键绩效或重要的因素、过程、目标和运作识别的适宜性和充分性,包括环境管理体系有关环境处理/安全设施/人力、基础设施、产品/服务检测能力提供情况;

8)所提供的产品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如高能耗、高污染、结构落后、安全性差的产品。

9)确认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的遵守情况,有无违法及投诉内容,企业相关法律许可文件的有效性(营业执照、当行业、法规有要求时应提供企业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意见、环保验收报告、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年度主要污染物环境检测报告等证据);

10)结合环境管理体系覆盖活动的特点识别对环境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并结合其他因素,科学确定重要审核点;

11)确认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是否充分,确认受审核方文件描述的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与现场运行的产品、服务和活动范围情况的一致性,对申请评审确定的认证范围予以确认。

12)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对环境管理体系成文信息不符合现场实际、相关体系运行尚未超过 3个月或者无法证明超过3个月的,以及其他不具备二阶段审核条件的,不再实施二阶段审核。

此外,还应收集和确认以下信息:

1)文件描述的管理体系范围与现场运行情况的一致性;

2)生产/服务现场的状况、流程、班次安排;

3)运作场所及现场的分布、距离及所处区域;

4)动力及上下水管网分布等(适用时);

5)受审核方及环境监管部门对受审核方生产区域的环境测评信息及有关投诉、惩罚记录。

5.3.3.3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非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非现场)进行的原因:

1)申请组织已获本CSHY颁发的其他有效认证证书,CSHY已对申请组织环境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 CSHY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3)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5.3.3.4审核组应将第一阶段审核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告知申请组织。对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项的重要关键点,要及时提醒申请组织特别关注。

5.3.3.5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环境管理体系符合GB/T 24001/ISO 14001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与适用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符合情况及证据,特别是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和绩效遵守法律法规的证据;

2)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重要审核点(与适用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期望一致)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为实现总环境目标而建立的各层级环境目标是否具体、有针对性、可测量并且可实现;

4)对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5)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6)规范性要求、方针、绩效目标和指标(与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期望一致)、适用的法律要求、职责、人员能力、运作、程序、绩效数据和内部审核发现及结论之间的联系;

7)验证一阶段发现的不符合。

8)对于审核发现的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应予以记录并在做出审核结论及认证决定时予以考虑。

5.3.4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向CSHY报告,经CSHY同意后终止审核。

1)受审核方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3)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5.3.5审核报告

5.3.5.1审核组长应确保审核报告应按规定编制,并应对审核报告的内容负责。审核报告提供对审核的准确、简要、清晰的记录,以便为认证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并应包括或引用下列内容:

a)注明CSHY全称;

b)受审核方的名称和地址及其受审核方的代表;

c)审核的类型(例如初次、监督、再认证或特殊审核);

d)审核准则;

e)审核目的;

f)审核范围,特别是标示出所审核的组织或职能单元或过程,以及审核时间;

g)任何偏离审核计划的情况及其理由;包括对审核风险及影响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h)任何影响审核方案的重要事项;

i)注明审核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以及任何与审核组同行的人员;

j)审核活动(现场或非现场,永久或临时场所)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k)与审核类型的要求一致的审核发现、对审核证据的引用以及审核结论;

l)如有时,在上次审核后发生的影响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重要变更;

m)已识别出的任何未解决的问题;

n)适用时,是否为结合、联合或一体化审核;

o) 说明审核基于对可获得信息的抽样过程的免责声明;

p) 审核组的推荐意见;

q) 适用时,接受审核的受审核方对认证文件和标志的使用进行着有效的控制;

r) 适用时,对以前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情况。

5.3.5.2审核报告还应包含:

a)关于管理体系符合性与有效性的声明以及对下列方面相关证据的总结:

-- 管理体系满足适用要求和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

--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过程;

b)对认证范围适宜性的结论;

c)确认是否达到审核目的。

5.3.5.3CSHY享有审核报告的所有权。对审核报告的发放范围的规定在审核报告中应明确表述。

5.3.5.4CSHY应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证据。

5.3.5.5CSHY应在作出认证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5.3.5.6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CSHY应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5.3.6不符合项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验证

5.3.6.1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CSHY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并提出纠正和纠正措施。对于严重不符合,应要求申请组织在最多不超过6个月期限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

5.3.6.2 CSHY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果未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应按5.5.5条处理,或者按照5.3.3.5重新实施第二阶段审核。

5.4复核

5.4.1 CSHY应安排有资质评定人员复核审核组案卷,认证评定人员不应参与现场审核,或参与受审核方咨询活动。

5.4.2 评定人员根据审核组长的审核报告结论、认证档案提供的客观证据复核认证过程符合性、认证依据充分性。

5.4.3 认证评定发现以下问题评定不通过:

1)认证范围超越公司认监委审批的认证的业务范围。

2)组织提供的资质材料与认证范围不一致,或资质文件提供不全或过期。

3)认证审核人员参与受审核方咨询活动;咨询机构咨询人员、 或与受审核方关系密切人员参与审核组审核。

4)审核范围专业代码错判或审核员专业代码与审核组专业人员不符。

5)审核人日数不足或审核组专业能力明显不能满足审核要求。

6)初审或文件换版、扩项等未做文审报告或文审报告不符合要求。

7)认证流程遗漏或认证过程的关键环节相互脱节、相互矛盾。

8)审核组虚假审核或审核过程没有覆盖审核方所有申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倒班、多场所)。

9)审核报告部分内容明显与审核记录脱节;过程运行有效性评价过于简单;没有准确完整地反映审核发现。

10)未关闭不符合项或整改证据不足而上报.

5.5认证决定

5.5.1 CSHY应该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

5.5.2认证决定人员应为CSHY管理控制下的人员,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对审核项目的认证决定。

5.5.3 CSHY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1)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第5.3.5条要求,审核组提供的审核报告及其他信息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2)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项,CSHY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①在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实现环境目标有重大疑问。

②制定的环境目标不可测量、或测量方法不明确。

③对实现环境目标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的监视和测量未有效运行,或者对这些关键点的报告或评审记录不完整或无效。

④其他严重不符合项。

3CSHY对其他一般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组织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5.5.4在满足5.5.3条要求的基础上,CSHY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1)申请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2)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5.5.5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或者存在以下情况的,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1)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GB/T 24001/ISO14001标准的要求。

2)发现受审核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问题或有其他与产品和服务质量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5.5.6 CSHY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将认证结果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5.6监督

5.6.1CSHY应对持有其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以下称获证客户)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客户持续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并符合认证要求。

5.6..2为确保达到5.6.1条要求,CSHY应根据获证客户的产品和服务的过程运行环境管理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客户的监督审核的频次。

5.6.3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5.6.4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7.27.4条处理。

5.6.5获证企业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抽查中被查出违法违规处罚通报时,自发出通报起30日内,CSHY应对该企业实施监督审核。

5.6.6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不少于按5.2.4.1条计算审核人日数要求人日数的1/3

5.6.7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符合5.2.4.2条和5.3.1条的要求。

5.6.8监督审核应在获证客户现场进行,且应满足第5.3.3.3条确定的条件。由于市场、季节性等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和服务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需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和服务。

5.6.9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上次审核以来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及影响体系的重要变更、运行体系的资源、体系文件是否有变更。

2)已识别的重要环境因素是否按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实现组织的方针,按照组织方针,持续改善整体环境绩效所采取措施的进展情况。

3)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4)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5)环境目标及环境绩效是否达到环境管理体系确定值。如果没有达到,获证客户是否运行内审机制识别了原因、是否运行管理评审机制确定并实施了改进措施。

6)获证客户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认证认可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7)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或投诉的问题,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持续改进。

8)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检查申诉、投诉与争议的记录,确认当出现有不符合或不能满足认证机构要求的情况时,组织是否已检查其自身体系与程序并采取了适当的纠正措施。

9)国家环保部门进行的监测和检查的情况。

5.6.10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应按5.6.9条列明的审核要求逐项描述或引用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

5.6.11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CSHY应要求获证客户分析原因,规定时限要求获证客户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

CSHY应采用适宜的方式及时验证获证客户对不符合项进行处置的效果。

5.6.12CSHY按照5.4条要求复核审核报告。

5.6.13CSHY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5.7再认证

5.7.1认证证书期满90天前,若获证客户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CSHY应当实施再认证审核,并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5.7.2 CSHY应按5.2.4.2条和5.3.1条要求组成审核组。按照5.2.4.3条要求并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制定再认证审核计划交审核组实施。

在环境管理体系及获证客户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可省略第一阶段审核,但审核人日数要求应不少于按5.2.4.1条计算人日数的2/3

5.7.3审核组参照5.3.3.5条相关内容实施再认证审核。

5.7.4 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再认证审核的审核报告,应按5.5.1条列明的审核要求逐项描述或引用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

5.7.5对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CSHY应规定时限要求获证客户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并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对纠正与纠正措施的验证。

5.7.6 CSHY按照5.4条要求复核审核报告。

5.7.7 CSHY按照5.5条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客户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5.7.8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前完成了再认证活动并决定换发证证书,新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新认证证书上的颁证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CSHY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项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应予以再认证,也不应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后,如果CSHY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才能恢复认证。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5.8多场所组织的抽样条件(抽样原则)

5.8.1当组织管理体系包含在多个地点进行的相同活动时,允许对其多场所抽样。(如:一系列特许经营店或银行分支机构网络)。

5.8.2并非所有满足多场所组织定义的组织都具备抽样的资格。例如:

5.8.3 并非所有的管理体系标准都适合适于多场所认证。例如,当标准要求对差异性的当地因素审核时,对多场所的抽样是不适宜的。在一些方案中也会适用特定规则,这些方案的要求应被优先考虑。

l5.8.4 为了通过审核获得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充分信任,本程序对于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场所抽样是不适宜的作出了限制。CSHY针对以下情况作出了限制。

l●范围类别或过程、活动(即,基于对该类别或该活动相关的风险或复杂程度的评估);

l●具备多场所审核资格的场所规模;

l●为处理不同的过程、活动或不同的合同与法规系统,不同场所在实施管理体系方面的差异,例如有的场所经常需要在管理体系内针对不同的活动或不同的合同或法规要求进行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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