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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CSHY-EIMS-GZ-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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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版本: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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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实施日期:2023-07-01 修订日期: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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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华远(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编 制:时伟
审 核:白杨
批 准: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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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目的和范围 .....................
....... ....... ....... ....... ....... ....... ....... ....... ....... 3
2.
本机构的管理要求....................
....... ....... ....... ....... ....... ....... ....... .......3
3.
认证人员要求.....................
....... ....... ....... ....... ....... ....... ....... ....... ......3
4.
认证依据...................
....... ....... ....... ....... ....... ....... ....... ....... .......
........4
5.
初次认证程序................ .......
....... ....... ....... ....... ....... ....... ....... ...........4
6.
监督审核....................
....... ....... ....... ....... ....... ....... ....... ....... ....... .......7
7.
再认证...................
....... ....... ....... ....... ....... ....... ....... ....... ....... .......
....8
8.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
..... ..... ..... ..... ..... ..... ..... ..... ..... 9
9.
认证证书.................... .....
..... ..... ..... ..... ..... ..... ..... ..... ..... ..... ..... .....10
10.
认证范围的变更....................
.................... .................... .................... .10
11.
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 .................... ..11
12.
申诉和投诉........... ...........
........... ........... ........... ........... .....................11
13.
收费........... ......
........... ...... ........... ...... ........... ...... ........... ......
...... ...11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1目的和范围
1.1 本规则用于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以下简称:EIMS)认证活动。
1.2 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规范 EIMS 认证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 EIMS 认证过程的相关责任,保证规范 EIMS 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 本规则是本机构在 EIMS 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EIMS 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2本机构的管理要求
2.1 本机构按照 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管理 EIMS 认证所涉及的能力和过程。
2.2 本机构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认证和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以符合公正性要求。
2.3本机构提供的 EIMS 认证可结合其他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进行。
3认证人员要求
3.1 参与 EIMS 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 GB/T19011 中 7.2.2 所述的职业素质和 7.3.1所述的通用知识和技能。
3.2 参与EIMS 认证的认证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审核人员应当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任一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资格。
(2)经过 EIMS 相关标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4认证依据
EIMS
的认证依据:GB/T 31950-2023《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要求》。
5初次认证程序
5.1 认证申请
5.1.1
认证申请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建立和实施了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
(5)在一年内,未发生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因负面情况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或媒体曝光,或未因负面情况而被其他相关认证机构撤销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1.2
认证申请组织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EIMS 认证申请和调查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行政许可文件证明文件(适用时);
(4)EIMS 体系文件;
(5)组织基本信息以及申请认证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范围信息;
(6)其他需要的文件。
5.2 受理认证申请
5.2.1
申请评审
本机构根据申请认证的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认证活动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对认证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综合确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
5.2.2
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未通过申请评审的,本机构书面通知申请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和完善,或不受理认证申请并明示理由。
5.2.3
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之前,本机构将与认证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以明确相关方的责任。
5.3 审核策划
5.3.1
审核时间
5.3.1.1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认证机构应以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安全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员工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
5.3.1.2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80%。
5.3.2
审核组
本机构根据 EIMS 认证覆盖的活动的专业技术领域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必要时选择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以提供技术支持。选择的技术专家应符合相关专业能力评价准则中关于技术专家的要求。
5.3.3
审核计划
5.3.3.1
审核组长为每次审核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和场所,现场审核持续时间,审核组成员。
5.3.3.2
若审核覆盖范围覆盖多个场所,这些场所的管理活动的诚信要素相似,且这些场所都处于申请组织的授权和控制下,可以根据多现场组织审核抽样的有关要求,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如果不同场所的管理活动的诚信要素存在明显差异,则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本机构执行的多场所抽样规则参照多场所组织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的有关要求。
5.3.3.3
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相关过程的诚信管理情况,现场审核将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
5.3.3.4 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长应将审核计划提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将通知申请组织有关变更情况,并协商一致。
5.4 实施审核
5.4.1
审核过程
5.4.1.1第一阶段审核
管理体系初次审核通常由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审核可包括对文件审核的进一步确认。
(1)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通过对组织管理体系涉及的关键活动、危险源、环境因素及其影响,
方针及目标策划情况来了解组织的管理体系,了解评价受审核方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的基本情况,为策划第二阶段提供关注的重点
(2)第一阶段审核,首先对受审核方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核,出具《管理体系文件评审报告》,并将《管理体系文件评审报告》反馈给受审核方。文件修改的符合性在一阶段审核时确认,需要时,申请方对管理体系文件作适当修改后,再次报送公司进行评审。文件审查确认不影响现场审核时,方可安排二阶段审核。
(3)一阶段审核结束前,审核组将与受审核方进行沟通,通报第一阶段审核结论。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如发现组织存在不符合一并开具在《一阶段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中。并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
(4)在第一阶段审核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前,不会进行第二阶段审核。
5.4.1.2第二阶段审核
确认第一阶段审核问题得到纠正或需进入现场验证而不影响二阶段审核时,方可进行第二阶段审核;现场审核时,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在正常运行;第一、二阶段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宜超过 3 个月,超过该期限,公司将调整审核方案。
5.4.1.3 审核涉及受审核方申请范围内所有的产品、过程和职能部门,并覆盖标准所有条款。对于多场所,根据抽样原则确定审核场所。第二阶段审核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二阶段审核关注的重点内容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记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为实现总目标而建立的各层级目标是否具体、有针对性、可测量并且可实现;
(3)对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4)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
(5)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5.4.1.4审核组采用抽样的方法,通过交谈、调阅文件与记录以及查看现场等方式,收集受审核方管理体系运行证据。如发现组织存在违反审核依据的情况,审核组将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及其产生的影响,出具《二阶段审核报告》,不符合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或严重。一般不符合关闭期限自审核后 30 日内,严重不合格最长关闭期限不超过 90 日。
5.4.1.5 审核末次会议前,审核组将与受审核方负责人进行沟通。在末次会议上,宣布审核结论,并明确对不符合纠正措施的实施要求。
5.4.1.6 现场审核结论包括“同意推荐认证注册”、“推迟推荐认证注册”或“不予推荐认证注册”三种。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受审核方应采取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验证。验证的方式有书面验证和现场验证两种。验证合格后,审核组方能将《管理体系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公司,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对因受审核方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纠正措施,审核组长可以修改结论。
5.4.2
审核报告
审核组根据审核的结果,形成书面审核报告。审核报告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的类型、准则和目的;
(4)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
(5)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6)审核实施情况,以及偏离计划的情况;
(7)审核证据、审核发现、不符合项以及审核结论;
(8)审核组对是否通过或保持认证的意见。
5.4.3
不符合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审核组将出具书面不符合报告。对于一般不符合,申请组织应在一个月内分析原因,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本机构将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于严重不符合,申请组织应在 3 个月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本机构将对纠正和纠正措施作现场验证。
5.5 认证决定
5.5.1
本机构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
5.5.2
当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可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 EIMS 认证要求,本机构向其颁发 EIMS 认证证书:
(1)申请组织的管理体系符合认证依据的要求且运行有效。
(2)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5.5.3
当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则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 EIMS 认证要求,本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6.监督审核
6.1 本机构将对持有本机构颁发的 EIMS 认证证书的组织(获证组织)进行跟踪,监督获证组织持续运行符合 EIMS 认证要求。
6.2 跟踪监督审核的最长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当获证组织的 EIMS 发生重大变更,或企业发生重大失信行为时,本机构将增加跟踪监督的频次。
6.3 EIMS 监督审核的时间根据 EIMS 认证审核时间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确定,并不少于初次审核人日数的 1/3,最少不能少于1人日,不满1人日时,增加至1人日。
6.4 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满足 5.3.2 要求。
6.5 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应满足 5.3.3.2 要求。
6.6 监督审核时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措施以及其有效性;
(2)投诉的接受和及时处理;
(3)诚信目标的实现和调整情况,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及绩效;
(4)诚信要素的识别、评价及管理,审核与评价的实施,失信评估与处置;
(5)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6)任何变更;
(7)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以及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8)组织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的持续符合性。6.7 对于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获证组织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本机构将对获证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6.8 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按照 5.4.2 要求。本机构将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7再认证
7.1 EIMS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组织可向本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7.2 EIMS 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在获证组织的 EIMS 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诚信要素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可省略第一阶段审核。7.3 EIMS 再认证审核的时间根据 EIMS 审核时间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确定,并不少于初次审核人日数的 2/3。
7.4 对于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获证组织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本机构将对获证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7.5 本机构按照 5.5 的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8暂停、恢复、撤销认证证书
8.1 暂停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将当暂停其使用 EIMS 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1)EIMS 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4)发生失信事故,或受到相关方关于失信的重大投诉,但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
(5)未能按规定间隔期接受监督审核;
(6)主动申请暂停认证证书。
8.2 撤销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将当撤销其 EIMS 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或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和资质证书;
(2)出现重大的失信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3)针对失信事故或相关方关于失信的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4)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
(5)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
(6)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本机构对其监督。
(7)主动申请撤销认证证书。
8.3 本机构将以书面方式通知获证组织有关暂停或撤销 EIMS 认证证书的信息和要求,并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对于撤销认证证书的,本机构将收回撤销的 EIMS 认证证书。
8.4 被暂停或撤销 EIMS 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8.5恢复
(1)因获证方原因导致的暂停,获证方应就暂停原因进行有针对性地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向认证管理部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申请书》,认证管理部根据《恢复认证资格申请书》,需要通过审核恢复认证证书的须报认证管理部安排现场审核。但恢复审核可视其所处认证周期的阶段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结合策划实施。恢复审核具体执行《特殊审核的管理要求》。
(2)因机构特殊情况导致的暂停,由认证管理部安排现场审核。此审核为全条款审核;但恢复审核可视其所处认证周期的阶段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结合策划实施。恢复审核具体执行《特殊审核的管理要求》。
(3)暂停恢复审核的策划
如经审核后做出暂停认证决定的,获证方需在暂停规定的期限内认真整改,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后向认证管理部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申请书》,由认证管理部安排恢复认证证书审核,此审核应针对暂停原因及整改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暂停期间标志、证书及认证资格宣传情况进行审核。可行时,可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或其它审核结合策划实施,但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应充分证明不同的审核目的都得以实现。
(4)未能按期恢复的处理
如暂停期内,获证方未提出恢复申请,暂停期满,仍未能恢复认证证书,则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
(5)根据获证方恢复审核的结果,组长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建议,经认证决定人员评定,评定后由总经理批准生效。
9认证证书
9.1
EIMS 认证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2)认证覆盖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3)认证依据;
(4)证书编号;
(5)证书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6)本机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
(7)证书查询方式。
9.2 EIMS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再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期再加 3 年。
9.3
本机构按照认监委相关信息通报制度上报 EIMS 认证证书信息。
10认证范围的变更
10.1 获证组织业务范围变更时,应告知本机构,并按本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0.2
本机构根据获证组织的变更情况,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并按照 5.5 要求做出关于是否扩大、缩小或变更认证范围的决定。相关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结合获证组织的监督或再认证审核进行。
11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11.1 当 EIMS 认证审核和其他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结合实施时,应同时遵照本规则要求以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关要求。
11.2 当 EIMS 审核和其他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结合实施时,总审核人日数按照体系结合审核计算。
12申诉和投诉
12.1 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可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构提出申诉。本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12.2 若申诉人认为认证机构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认证监管部门投诉。
13收费
EIMS
认证费用按照 EIMS 认证审核收费标准收取。
附录A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管理体系
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企业有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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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时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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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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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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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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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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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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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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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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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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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2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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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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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4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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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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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6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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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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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25人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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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13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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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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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18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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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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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6-23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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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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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28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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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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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2825人,每增加1-500人,增加1人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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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全职人员,原则上以组织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所附名册等信息为准。
2.对非固定人员(包括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和分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的有效人数核定,可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予以适当减少或换算成等效的全职人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