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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CSHY-GMS-GZ-2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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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版本: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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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24.05.01 修订日期: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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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华远(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绿色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编 制:时伟
审 核:张海英
批 准: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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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HY-GMS-GZ-2024-1绿色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目录
1.适用范围
2.对本机构的要求
3.认证依据
4.初次认证程序
5.监督审核程序
6.再认证程序
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8.认证证书要求
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11.受理组织的申诉
12.认证记录的管理
13.其他
附录A绿色管理体系审核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用于规范本机构开展实施绿色管理体系认证满足第三方认证制度要求,作为提供认证服务的规范。必要时,在认证合同中补充相关的技术要求。
本认证规则在认证双方签订合同时予以确认和采用。
2认证模式
本机构首先对受审核方进行初次审核,经过评定,确认是否批准认证;通过认证之后,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对获证组织进行监督,确认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3 认证依据
CSHY-GMS-GF-2024《绿色管理体系认证技术规范》
上述标准更新时,使用更新版本。
4初次认证程序
4.1受理认证申请
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
(2)本机构的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及其证书等环节的制度规定。
(3)认证证书样式。
(4)对认证决定的申诉程序。
(5)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
4.1.2本机构要求申请组织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申请书,包括申请组织的绿色管理体系、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党政机关设立文件等)的复印件。若绿色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绿色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有合规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适用的环境保护、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
(5)近三年内,无违法行为、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或环境行政处罚记录。
(6)绿色管理体系自评文件
(7)其他与认证审核有关的必要文件。
4.1.3认证申请的审核确认
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
(1)申请资料齐全。
(2)申请组织从事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申请组织的自评结果是否满足。
4.1.4根据申请组织申请的认证范围、生产经营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4.1.5对符合4.1.3、4.1.4要求的,认证机构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4.1.6本机构完整保存认证申请的审核确认工作记录。
4.1.7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认证机构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绿色管理体系建设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①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或被媒体曝光事件。
②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③发生质量、环保、安全和能源事故。
④发生环保、消防、安监、劳动等行政处罚。
⑤被法院裁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⑥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绿色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绿色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⑦出现影响绿色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擅自利用绿色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绿色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
(6)在认证审核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各次监督审核中,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2制定审核计划
4.2.1审核时间
4.2.1.1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认证机构应以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绿色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绿色管理体系安全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员工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
4.2.1.2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总审核时间的80%。
4.2.1.3组织的工作在多于一处的建筑物或地点实施,审核时需要复杂的后勤安排,例如必须对一个单独的设计中心实施审核,分散在2处的,增加审核人日0.5天,3~5处的,增加审核人日数1天,超过5处的可视情况增加审核人日数2天。
4.2.2第一阶段审核
管理体系初次审核通常由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审核除现场审核外,也可非现场审核。第一阶段审核可包括对文件审核的进一步确认,可不加技术专家。
非现场审核条件:申请组织已做过其他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过认证证书。
4.2.2.1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通过对组织管理体系涉及的关键活动、危险源、环境因素及其影响,方针及目标策划情况来了解组织的管理体系,了解评价受审核方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的基本情况,为策划第二阶段提供关注的重点
4.2.2.2第一阶段审核,首先对受审核方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核,出具《管理体系文件评审报告》,并将《管理体系文件评审报告》反馈给受审核方。文件修改的符合性在一阶段审核时确认,需要时,申请方对管理体系文件作适当修改后,再次报送公司进行评审。文件审查确认不影响现场审核时,方可安排二阶段审核。
(3)一阶段审核结束前,审核组将与受审核方进行沟通,通报第一阶段审核结论。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如发现组织存在不符合一并开具在《一阶段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中。并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
(4)在第一阶段审核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前,不会进行第二阶段审核。
4.2.3第二阶段审核
4.2.3.1 确认第一阶段审核问题得到纠正或需进入现场验证而不影响二阶段审核时,方可进行第二阶段审核;现场审核时,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在正常运行;第一、二阶段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宜超过
3 个月,超过该期限,公司将调整审核方案。
4.2.3.2 审核涉及受审核方申请范围内所有的产品、过程和职能部门,并覆盖标准所有条款。对于多场所,根据抽样原则确定审核场所。第二阶段审核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二阶段审核关注的重点内容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记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为实现总目标而建立的各层级目标是否具体、有针对性、可测量并且可实现;
(3)对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4)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
(5)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4.2.3.3审核组采用抽样的方法,通过交谈、调阅文件与记录以及查看现场等方式,收集受审核方管理体系运行证据。如发现组织存在违反审核依据的情况,审核组将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及其产生的影响,出具《二阶段审核报告》,不符合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或严重。一般不符合关闭期限自审核后
30 日内,严重不合格最长关闭期限不超过 90 日。
4.2.3.4 审核末次会议前,审核组将与受审核方负责人进行沟通。在末次会议上,宣布审核结论,并明确对不符合纠正措施的实施要求。
4.2.3.5 现场审核结论包括“同意推荐认证注册”、“推迟推荐认证注册”或“不予推荐认证注册”三种。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受审核方应采取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验证。验证的方式有书面验证和现场验证两种。验证合格后,审核组方能将《管理体系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公司,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对因受审核方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纠正措施,审核组长可以修改结论。
4.2.4审核组
4.2.4.1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绿色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及规模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和技术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应承担审核责任。审核人员应具备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CCAA任一注册审核员资格或QES体系审核员资格等其他注册审核员资格,且经过公司绿色管理体系相关知识培训合格。
4.2.4.2技术专家负责提供认证审核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4.2.5审核计划
4.2.5.1认证机构应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交审核组实施。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审核过程、审核涉及的部门和场所、审核时间、审核组成员(其中:审核员应标明证书号;技术专家应标明技术职称或职务,如果在职应注明其服务的单位)。
4.2.5.2通常情况下,初次认证二阶段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应在申请组织申请认证的范围涉及到的各个场所现场进行。
如果绿色管理体系认证包含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于该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认证机构可以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应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以确保对各场所绿色管理体系的正确审核。如果不同场所的活动存在根本不同、或不同场所存在可能对绿色管理体系认证管理产生显著影响的区域性因素,则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
4.2.5.3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情况,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
4.2.5.4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书面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受审核的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4.3实施审核
4.3.1审核组应当完成审核计划的全部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技术专家除外)。
4.3.2审核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程序顺序召开首、末次会议。审核组应当提供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参会人员应签到。
4.3.3审核过程
4.3.3.1初次认证二阶段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绿色管理体系的建设是否符合CSHY-GMS-GF-2024《绿色管理体系认证技术规范》要求。
4.3.3.2 审核基本要求存在不符合时,审核终止。
4.3.4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终止审核,并向认证机构报告。
(1)申请组织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申请组织的绿色管理体系建设有重大缺陷。
(3)发现申请组织存在重大风险问题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4.4审核报告
4.4.1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报告由审核组长负责,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审核的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信息。
(4)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5)叙述绿色管理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6)审核组对是否通过认证的意见建议。
4.4.2审核报告必要时应随附必要的用于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摄像等音像资料。
4.4.3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4.4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认证机构应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5认证决定
4.5.1认证机构应该在对审核报告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
4.5.2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对审核项目的认证决定。
4.5.3认证机构在做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第4.4.1条要求,能够满足做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4.5.4在满足4.5.3条要求的基础上,认证机构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1)申请组织的绿色管理体系认证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2)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4.5.5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4.5.6认证机构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www.cnca.gov.cn)开设专栏向社会公开各认证机构上报的认证证书等信息。
4.5.7机构不得将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5监督审核程序
5.1机构应对持有其颁发的绿色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以下称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通过认证的绿色管理体系认证持续符合要求。
5.2为确保达到5.1条要求,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的频次。
5.2.1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决定之日起每12个月内进行一次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宜在证书三年有效期到期前完成。
5.2.2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7.2或7.3条处理。
5.3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不少于按4.2.1条计算审核时间人日数的三分之一,但审核时间应不少于1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合理的增加审核时间,理由应充分。
5.4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符合4.2.5条和4.3.1条的要求。
5.5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且应满足第4.2.5.3条确定的条件。由于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需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5.6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上次审核以来绿色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2)按4.3.3.2条要求已识别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绿色管理体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
(3)绿色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4)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适用时)
(5)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5.7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应按5.6条列明的审核要求逐项描述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审核组应提出是否继续保持认证证书的意见建议。
5.8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做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6再认证程序
6.1认证证书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当实施再认证审核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6.2认证机构应按4.2.5条要求组成审核组。按照4.2.5条要求并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制定再认证计划并交审核组实施。审核组按照要求开展再认证审核。
在绿色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时间应不少于按4.2.1条计算人日数的三分之二。
6.3认证机构参照4.5条要求做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7暂停、恢复、撤销认证证书
7.1认证机构应按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对获证组织的证书进行处置。
7.2暂停证书
7.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绿色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绿色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6)主动请求暂停的。
(7)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7.2.2认证证书暂停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属于7.2.1第(5)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7.2.3认证机构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7.3撤销证书
7.3.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3)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6)没有运行绿色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7)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的。
(8)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7.3.2撤销认证证书后,认证机构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认证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7.4恢复
(1)因获证方原因导致的暂停,获证方应就暂停原因进行有针对性地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向认证管理部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申请书》,认证管理部根据《恢复认证资格申请书》,需要通过审核恢复认证证书的须报认证管理部安排现场审核。但恢复审核可视其所处认证周期的阶段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结合策划实施。恢复审核具体执行《特殊审核的管理要求》。
(2)因机构特殊情况导致的暂停,由认证管理部安排现场审核。此审核为全条款审核;但恢复审核可视其所处认证周期的阶段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结合策划实施。恢复审核具体执行《特殊审核的管理要求》。
(3)暂停恢复审核的策划
如经审核后做出暂停认证决定的,获证方需在暂停规定的期限内认真整改,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后向认证管理部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申请书》,由认证管理部安排恢复认证证书审核,此审核应针对暂停原因及整改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暂停期间标志、证书及认证资格宣传情况进行审核。可行时,可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或其它审核结合策划实施,但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应充分证明不同的审核目的都得以实现。
(4)未能按期恢复的处理
如暂停期内,获证方未提出恢复申请,暂停期满,仍未能恢复认证证书,则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
(5)根据获证方恢复审核的结果,组长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建议,经认证决定人员评定,评定后由总经理批准生效。
7.5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应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
7.6认证机构有义务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被继续使用。
8认证证书要求
8.1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信息应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致。
(2)绿色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地址和业务范围。若认证的绿色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表述覆盖的相关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信息,该信息应与相应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信息一致。
(3)绿色管理体系符合CSHY-GMS-GF-2024《绿色管理体系认证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表述。
(4)证书编号。
(5)认证机构名称。
(6)证书签发日期及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
对初次认证以来未中断过的再认证证书,可表述该获证组织初次获得认证证书的年月日。
(7)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8)证书查询方式。认证机构除公布认证证书在本机构网站上的查询方式外,还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8.2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3年。
8.3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证书信息披露制度。除向申请组织、认证监管部门等执法监管部门提供认证证书信息外,还应当根据社会相关方的请求向其提供证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绿色管理体系认证暂不与其他体系结合审核。
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10.1认证机构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严禁以牟利为目的受理不符合CSHY-GMS-GF-2024《绿色管理体系认证技术规范》,不能有效执行绿色管理体系的组织申请认证证书的转换。
10.2认证机构受理组织申请转换本机构的认证证书,应该详细了解申请转换的原因,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
10.3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列入“黑名单”的,除非该组织进行彻底整改,否则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11受理组织的申诉
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认证机构应接受获证组织申诉并且及时进行处理,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获证组织。
书面通知应当告知获证组织,若认为认证机构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认可机构投诉。
12认证记录的管理
12.1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记录保持制度,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
12.2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12.3以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
13其他
13.1本规则内容提及的相关标准时均指认证活动发生时该标准的有效版本。认证活动及认证证书中描述该标准号时,应采用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