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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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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本规范通过建立信用指标的评价方法对企业进行科学、规范、公正 的合理评价,为企业在价值观、竞争力、社会责任 3 个维度进行评 价,为企业提高信用水平提供依据、同时为社会的整体信用水平提 升、社会优秀文化的建设作出贡献。
2. 适用范围
2.1 适用于对企业进行按GB/T23794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进行第
三方的评价活动;
2.2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用 IECE 代表,以下文中引用。
3. 评价人员要求
3.1 参与 IECE 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 GB/T19011-2013 中 7.2.2 所述的职业素质和 7.2.3.2 所述的通用知识和技能。
3.2 参与 IECE 第三方评价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评价人员应当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CCAA) 的质量、环
境、安全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资格, 且为本公司的专职人
员;
(2) 精通 GB/T23794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的要求及本公司对 企业信用评价的方法 (可以通过培训及工作经历获得这样的 能力) ;
(3) 至少有 3 年以上的质量或企业管理经验或审核经历;
4. 评价依据
GB/T 23794-2023《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本规范。
5. 参考标准
GB/T 23794 - 2015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GB/T 22117 - 2008
《信用 基本术语》
GB/T 22116 - 2008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6.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2008 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6. 1 信用
:建立在信任基础上,不用立刻付款或担保就可获得资 金、物质或服务的能力, 这种能力以在约定期限内偿还 的承诺为前提;
6.2 信用评价: 按信用评级的要求对信用指标进行评估并得出结论的
活动;
6.3 信用评级:对各类组织机构、证劵进行信用风险评级 (估) , 并
以专用的评级符号标明其信用等级;
6.4 信用等级:反映信用风险的程度,用专用符合表示。
6.5 信用评价机构:合法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专业机构;
7.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方法
7.1 从三个方面的评价指标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
7.1.1 价值观: 包括价值理念、制度规范及品牌形象;
7.1.2 履约能力:包括管理能力、财务能力和市场能力;
7.1.3 社会责任:包括公共管理、相关方履约、公益支持;
具体的指标设定及评价方法见附表 1。
8. 评价等级
8.1 按信用的程度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 A、B、C、D 4 个 等级, 每个等级还可以细分为不同的级别, 用字母的多少 表示, 如 A 级可以分为 A、AA、AAA; AAA 级别为最高级,
风险最低,其它等级类似, 但 D 级不再细分;
A 级:表示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很少;
B 级:表示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较少;
C 级:表示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较大;
D 级:表示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很大。
9. 评价流程
9.1 评价申请
9.1.1 申请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或其组成部分) ;
(2) 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 (适用时) ;
(3) 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 建立和实施了质量、环境和安全管理体系或诚信管理体系并取 得了相应的认证证书;如果没有申请认证,但通过了重大客
户 (世界 500 强企业) 的第二方审核或获得了他们的诚信供 方或优秀供应商的荣誉;
(5) 在一年内,未发生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因负面情况受到 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或媒体曝光,或未因负面情况而被其他相
关认证机构撤销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注: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查询
9.1.2 申请组织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 IECE 申请表 (包括组织基本信息以及申请认证的活动、产品和 服务的范围信息) ;
(2)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 行政许可文件证明文件 (适用时) ;
(4) 体系文件认证证书 (有效期内的) 或相关方颁发的荣誉证书;
(5) 其他需要的文件。
9.2 受理评价申请
9.2.1 申请受理
本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及提供的资料,核实是否符合 9.1.1/9.1.2 的要求,如符合要求受理申请;若不符合说明原因退回给申请的组织,若属资料不全要求申请组织补充相应的资料再予受理;
9.2.2 合同签订
认证管理部将企业提交的 IECE 的申请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给企业 信用评价小组负责人,评价小组对评价时间予以确认,由认证管理部与申请企业签订相应的评价合同;
9.2.3 与申请方的初次沟通
信用评价小组根据附表 1 中评价的内容,与申请方沟通并要求
其提供与评价指标相应的证据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9.2.4 现场访问
9.2.4.1 组成评价小组
认证管理部根据 IECE 对人员的要求组成评价小组,同时考
虑企业规模及产品的类别,安排相应的具备能力的评审员;
9.2.4.2 制定现场访问计划
IECE 评价小组组长根据企业提交的资料及对资料的初步核实的情
况做好现场访问的计划, 并至少一周通知申请的组织;
9.2.4.3 现场访问时间
现场访问的时间根据企业的规模及复杂程度及多场所而不同, 最少不能少于一天;
具体时间见《IECE 现场访问时间表》
企业有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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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时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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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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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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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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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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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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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5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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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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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8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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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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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15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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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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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18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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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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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6-23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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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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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26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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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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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6-34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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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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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1-39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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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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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1-47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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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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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1--57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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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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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67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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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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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1-77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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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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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1-87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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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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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1-97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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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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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1-107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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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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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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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4 实施现场访问
IECE 评价小组按计划对申请组织进行现场访问,现场核实有
关的评价指标的资料及真实性;现场访问中,不当场出具评价结论。
9.2.5 信用评价
IECE 小组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现场访问的情况按附表 1 的 评价内容进行打分评价,得出综合评价结论,具体打分方法参见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打分原则》;
9.2.6 评价结论
IECE 评价小组出具书面的信用评价结论报告给认证管理部,认证管理部根据评价的结论制作相应的企业信用评价证书;
认证管理部将相应的评价报告及证书发给申请的组织,同时在 中心网路平台公示相应的评价信息。
10 监督复核
10.1 本机构将对持有本机构颁发的 IECE 信用评价证书的组织 (获证 组织) 进行跟踪,监督获证组织持续运行符合 IECE 评价要求。
10.2 跟踪监督复核的最长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当获证组织的 IECE 发生重大变更,或企业发生重大失信行为时,本机构将增加 跟踪监督的频次。
10.3 IECE 监督复核可以进行文件资料的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复 核,现场复核的时间不低于初次现场访问时间的 1/3。
10.4 监督复核时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 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低分项目的改善情况;
(2) 财务能力方面的情况 (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
发展能力) ;
(3) 社会责任方面的情况 (公共管理、相关方履约) ;
(4) 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5) 任何变更;
(6) 信用证书的使用情况;
10.5 本机构质量技术部将根据监督复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 续保持、升级或暂停、撤销证书的决定。
11.再评价
11.1 IECE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 (有效期为 3 年) ,获证组织 可向本机构提出再评价申请。
11.2 IECE 再评价程序与初次评价程序一致。在获证组织的 IECE 及 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信用指标无重大变更时,再评价审核可
省略第一阶段资料复核。
11.3 IECE 再评价的时间根据《IECE 现场访问时间规定》的相关要 求进行确定,并不少于初次现场访问人日数的 2/3。
11.4 对于再评价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并影响评价结果的,获证组织 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
效性的证据。评价组将对获证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 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11.5 认证管理部按照再评价的结果及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作出再评 价结果的结论。获证组织将获得再次评价的结论,向其换发再
次评价的评价证书。评价结果可能与初次不一样。
12 暂停、恢复、撤销信用证书
12.1 暂停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将当暂停其使用 IECE 信用
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1) IECE 持续或严重不满足信用指标的要求;
(2) 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3)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4) 发生失信事故,或受到相关方关于失信的重大投诉,但尚不 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
(5) 未能按规定间隔期接受监督复核;
12.2恢复
(1)因获证方原因导致的暂停,获证方应就暂停原因进行有针对性地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向认证管理部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申请书》,认证管理部根据《恢复认证资格申请书》,需要通过审核恢复认证证书的须报认证管理部安排现场审核。但恢复审核可视其所处认证周期的阶段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结合策划实施。恢复审核具体执行《特殊审核的管理要求》。
(2)因机构特殊情况导致的暂停,由认证管理部安排现场审核。此审核为全条款审核;但恢复审核可视其所处认证周期的阶段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结合策划实施。恢复审核具体执行《特殊审核的管理要求》。
(3)暂停恢复审核的策划
如经审核后做出暂停认证决定的,获证方需在暂停规定的期限内认真整改,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后向认证管理部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申请书》,由认证管理部安排恢复认证证书审核,此审核应针对暂停原因及整改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暂停期间标志、证书及认证资格宣传情况进行审核。可行时,可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或其它审核结合策划实施,但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应充分证明不同的审核目的都得以实现。
(4)未能按期恢复的处理
如暂停期内,获证方未提出恢复申请,暂停期满,仍未能恢复认证证书,则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
(5)根据获证方恢复审核的结果,组长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建议,经认证决定人员评定,评定后由总经理批准生效。
12.3 撤销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将当撤销其 IECE 信
用证书:
(1) 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或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和 资质证书;
(2) 出现重大的失信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 规造成;
(3) 针对失信事故或相关方关于失信的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 效处理措施;
(4) 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 纠正;
(5) 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
(6) 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本机构对其监督。
12.3 本机构认证管理部将以书面方式通知获证组织有关暂停或或降级
IECE 信用等级证书的信息和要求,并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同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或相应的执法部门。对于撤销信 用证书的,本机构将收回撤销的 EIMS 信用等级证书。
12.4 被暂停或撤销 IECE 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 用原来的信用等级证书。
13.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
13.1 IECE 等级证书包括 (但不限于) 以下基本信息:
(1)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 码) ; (2) 评价指标依据; (3) 证书编号; (4) 证书颁发日期、 证书有效期; (5) 本机构名称、地址和标志。 (6) 证书查询方 式; (7) 证书说明
13.2 IECE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13.3 客服部按照认监委相关信息通报制度上报 IECE 证书信息。
14 证书信息的变更
14.1 获证组织业务范围、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告知本机构
客服部,并按本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4.2 客服部根据获证组织的变更情况进行复核更新证书的内容;
15 申诉和投诉
15.1 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对评价等级决定有异议时,可在 10 个工
作日内向本机构提出申诉。本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进 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15.2 若申诉人认为认证机构未遵守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范并导
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认证监管部门投诉。
16 收费
IECE 等级评价费用按照 IECE 收费标准收取。
附表 1
一级指标
名称
|
二级
指标
名称
|
三级指标名
称
|
指标项说明
|
得分
4-5 分
|
得分
3-4 分
|
得分
2-3 分
|
得分
0-2 分
|
价值观
|
价 值 理 念
|
发展战略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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